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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的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

时间:2020-05-20 15:34:22 作者:高校论文查重网 本文点击:447次

  第一条 为了保证我省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关于印发《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的通知(学位[2014]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硕士学位论文抽检由黑龙江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学位办”)组织实施。
  第三条 硕士学位论文抽检每年进行一次,抽检范围为黑龙江省辖区内研究生培养单位在上一年度授予硕士学位的论文,抽检比例为5%左右。
  第四条 硕士学位论文抽检的原则是:随机抽取、突出重点、兼顾类型、科学公正。
  第五条 各学位授权单位在每年学位信息备案结束后,需同时报送备案硕士学位论文的电子版。省学位办根据确定的抽检方案,利用专用论文管理软件随机确定抽检名单。
  第六条 硕士学位论文抽检评估采取省内专家会议评审和省外专家通讯评议两个阶段或直接委托社会专业评估机构(第三方)独立开展。采取两段式评审程序是,首先根据省内专家评审意见,按照从强到弱的顺序确定后10%-20%的论文名单,然后再将此部分论文送达省外专家进行通讯评议,其他论文可认定为此次抽检合格论文。
  第七条 参加省外通讯评议的抽检论文送省外3位同行专家进行评议,专家按照不同学位类型的要求对论文提出评议意见。
  第八条 3位专家中有2位以上(含2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将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
  第九条 3位专家中有1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将再送2位同行专家进行复议。2位复议专家中有1位以上(含1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将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
  第十条 专家评议意见由省学位办向学位授予单位反馈,同时报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一条 学位论文抽检专家评议意见的使用。
  (一)学位论文抽检专家评议意见以适当方式公开。
  (二)对连续2年均有“存在问题学位论文”,且比例较高或篇数较多的学位授予单位,进行质量约谈。
  (三)在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中,将学位论文抽检结果作为重要指标,对“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比例较高或篇数较多的学位授权点,依据有关程序,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无法达到要求者,视为不能保证所授学位的学术水平,将撤销其学位授权。
  (四)学位授予单位应将学位论文抽检专家评议意见,作为本单位导师招生资格确定、研究生教育资源配置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学位论文抽检坚决排除非学术因素的干扰,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抽检工作的正常进行,参与评议工作的专家要公平公正,独立客观地完成评议工作。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学位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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